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
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淀粉的抽样、品质检验、重量鉴定和包装检验的方法。
本标准适用于出口原淀粉。
2 引用标准
GB 5511 粮食、油料检验 粗蛋白质测定法
GB 8170 数值修约规则
GB/T 8887 淀粉分类
GB/T 12086 淀粉灰分测定方法
GB/T 12088 淀粉总脂肪测定方法
GB/T 12090 淀粉及其衍生物酸度测定方法
GB/T 12094 淀粉及其衍生物二氧化硫含量测定方法
GB/T 12095 淀粉斑点测定方法
GB/T 12096 淀粉细度测定方法
GB/T 12097 淀粉白度测定方法
GB/T 12098 淀粉粘度测定方法
3 术语
3.1 品名解释
3.1.1 原淀粉
是以不经过任何化学方法处理,也不改变淀粉内在的物理和化学特性而生产的各类淀粉。
3.1.1.1 谷类淀粉:以大米、玉米、高粱、小麦等粮食原料加工成的淀粉。
3.1.1.2 薯类淀粉:以木薯、甘薯、豆薯、马铃薯、竹芋、山药、蕉芋等薯类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。
3.1.1.3 豆类淀粉:以绿豆、蚕豆、豌豆、豇豆、混合豆等豆类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。
3.1.1.4 其他类淀粉:以菱粉、藕粉、荸荠、橡子、百合、慈姑、西米等为原料加工成的淀粉。
3.2 检验批
以不超过1500件为一检验批,同一检验批应具有相同的特征,如包装、标记、产地、规格和等级等。
3.3 原始样品
以一批产品的单个容器内所提出的样品。
3.4 试验样品
按各个检验项目的规定,从原始样品中混合分取的供直接检验的样品。
3.5 气味
淀粉所固有的正常气味。
3.6 斑点
淀粉颗粒中的杂色小斑点。
4 抽样
4.1 条件
抽样工作应在清洁、干燥、光线良好的室内仓库进行,避免日光直接照射,防止外来尘埃及杂质混入。
4.2 器具
4.2.1 不锈钢制抽样扦子,长约44 cm,直径15 mm。
4.2.2 有盖盛样筒或磨砂有盖玻璃广口瓶,盛器要清洁、干燥、无异味,密闭性能良好。
4.3 抽样数量
批量,件 抽样数,件
10件及以下 逐件抽取;
11~100件 随机取10件;
101~1500件按式(1)计算: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1)
式中:S──抽样件数(取整数,小数部分进为整数);
N──检验批总件数。
4.4 抽样方法
根据报验单所载数量、包装、唛头等与实际堆存商品核对相符后,按4.3条规定的抽样件数在堆垛各部位随机抽取,然后应将抽取的包件逐件拆开袋口缝线(以能插入样扦为度)。将扦子斜角插入袋内,槽口向下,俟达袋底后旋转180°,此时样品将流入槽内,将扦子抽出,迅速将样品倾入盛样容器内,及时加盖,防止受潮,携回实验室检验。每批原始样品总量不得少于500 g。在抽样过程中,如发现异常,应酌情增加抽样数量,必要时可停止抽样。
4.5 样品标签
盛装样品筒或广口瓶的外部应贴上样品标签,注明产品名称、数量、贮存仓库、报验单号、抽样员姓名和日期。
4.6 样品的制备及保存
将所取原始样品缩分出两份不少于250 g,按4.5条贴上标签,一份供检验,另一份避光保存直至合同规定的索赔期满或至少6个月。
5 品质检验
5.1 外观品质检验
5.1.1 检验室条件
室内要求光线明亮、柔和、光线一致,避免强光直射,采用来自北面的光线或采用人造光源,并要求清洁、干燥、空气新鲜流通,无异味干扰。
5.1.2 检验程序
实验室人员将现场取回的原始样品,按下述流程图进行分项检验。
5.1.3 操作步骤
5.1.3.1 器具:带盖瓷杯或玻璃杯。
5.1.3.2 气味检验
按5.1.2条流程图取约10 g试样于洁净无气味手掌中呵气1 min,嗅其气味是否正常,然后取约10 g样品放于盛有50℃温水的带盖瓷杯或带盖玻璃杯内,加盖振荡,经30 s后,去盖嗅其气味,然后再将带盖瓷杯或带盖玻璃杯内的淀粉混合液沉淀,待淀粉沉淀后,将水倾于另一瓷杯或玻璃杯内,分别嗅其气味,结合三次嗅觉的结果来评定淀粉气味,并记录之。
5.1.3.3 斑点检验
按GB/T 12095执行。
5.2 理化检验
5.2.1 水分检验
5.2.1.1 仪器和设备
a. 电热鼓风干燥箱:具有调节装置,能自动控制温度在±2 ℃范围内,附有0~200℃温度计,水银球位于箱内中层搁板以上2~2.5 cm处或用显示屏控温仪;
b. 天平:感量0.01 g,较大称量460 g;
c. 铝质皿:圆形有盖,高约20 mm,内径约80 mm;
d. 干燥器:内盛有效干燥剂。
5.2.1.2 操作步骤
按5.1.2条流程图称取试样5 g(至0.01 g),于预先经烘干称重的铝皿内。然后移入预先加热稍高于130℃的烘箱内,及时调整温度至130℃,保持130±2℃烘40 min取出,加盖,置于干燥器内,冷却至室温,称量,按式(2)计算水分含量百分率。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(2)
式中:W──水分含量百分率,%;
G1──试样和烘皿烘前质量,g;
G2──试样和烘皿烘后质量,g;
m──试样质量,g。
注:测定应做双实验,同一分析者同时进行的两次测定结果之差,不得超过0.2%。以规定误差范围内二份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水分结果。
5.2.2 灰分检验
按GB/T 12086执行。
5.2.3 白度检验
按GB/T 12097执行。
5.2.4 细度检验
按GB/T 12096执行。
5.2.5 酸度检验
按GB/T 12090执行。
5.2.6 总脂肪检验
按GB/T 12088执行。
5.2.7 蛋白质检验
按GB 5511执行。
5.2.8 二氧化硫检验
按GB/T 12094执行。
5.2.9 粘度检验
按GB 12098执行。
6 重量鉴定
6.1 衡器
感量0.2 kg,0.005 kg,称量较大值应在被称物重量的5倍以内。
6.2 操作步骤
6.2.1 毛重
按报验批总数的5%抽取,经已校正之衡器过重。但根据每件货物的差重幅度大小,可适当增加或缩减抽查比例,直至鉴定人员认为已具有代表性为止。
6.2.2 皮重
在抽查的包件中,任取5~10件称取皮重,核算平均皮重。
6.2.3 净重
根据毛重与皮重核算出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,如抽查毛重部分的总净重与规定总净重差重幅度在2‰以内的,则认为全批净重相符;如超过2‰时则按实衡净重计算全批重量。
7 包装检验
7.1 操作步骤
7.1.1 外包装检验
抽样前检查整批货物的外包装。包装袋外观应坚固、完整、清洁卫生、无污染和异味、应适合长途运输的要求。外包装袋缝口应牢固,缝口不论机织、手工缝口均应缝线平直,稀密适度。
7.1.2 内包装检验
有内包装袋者,开袋后检查内袋应无破损,封口应良好。
7.2 标志检验
检查外包装袋外刷印的标志或拴挂的标签上的品名、批号、级别、规格、重量应与内容物相符,字迹应清晰完整,刷印的油墨应不渗入袋内污染淀粉等。
附加说明: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提出。
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起草。
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保康、严家辉、王运钧、戴正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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